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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江苏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发协)的前身是江苏省书刊发行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9月15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7年7月10日进行了换届改选,并经原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同意,省民政厅批准,江苏省书刊发行业协会更名为江苏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2017年6月26日召开了省发协第三次会员大会并进行换届改选,2022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四次会员大会并进行换届改选。目前拥有会员250人,常务理事27人,其中会长、副会长11人、秘书长1人,理事81人、一般会员142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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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发布日期:2018-7-27来源:江苏省发协浏览量:710
详情介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议案。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得票超过总票数的二分之一方能当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会单位会员代表或直接个人会员。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协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本人所在单位管理有序、诚信经营、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促进行业守正创新、转型升级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近三年内未有违法违规记录

(五)个人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有突出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或其领导的单位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批准理事会届中常务理事的变更。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理事及其他人员等做出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会籍、解除职务的处理决定。

(十一)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议年度财务运行状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二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出版物发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忠诚敬业、勤勉履责、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一至二名,由会员大会推荐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有权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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